对置入信托的家族财产如何进行管理?
置入信托的家族财产管理是事关家信托成败的大问题之一。无论出于何种目标设立的家族信托,其信托目的以及由此决定的信托利益是否能够实现,完全取决于信托财产是否能够得到良好的管理。因此,在进行家族信托规划时,信托财产管理方案的设计和安排便成了不可或缺的重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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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家族财产置人信托,信托的财产保护功能只是帮助该财产在法定条件下隔离委托人和受益人的人身意外风险、婚姻变故风险以及相关的债务风险,并不会自动解决该财产的管理风险。一旦由管理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发生灭失或者造成巨大损失,家族信托精心安排的目的和利益便会失去依托,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甚至完全落空。
我们认为,家族信托的财产管理方案至少需要考虑以下三个因素,即与信托目标相匹配、与信托财产类型相匹配、与信托治理机制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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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信托目标相匹配
(一)目标决定管理方案
家族信托的财产管理方案首先需要与信托目标相匹配,其具体内容应该有利于实现信托目的,能够满足由该目的决定的信托利益分配。不同目标的家族信托,其信托目的与信托利益安排也不相同,相应的,其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案也不同。可以说,正是信托目标为管理整个家族信托财产指明了基本方向。
例如,对于以保障家族成员生活安全为目标的家族保障信托,需要维护信托财产的安全并保持信托利益分配所需要的足够现金流,因此信托财产的管理目标应该注重安全性和流动性,适合采取低风险的保守(谨慎)型管理策略和相应的管理方式,不宜追求含有较高风险的收益回报;对于以慈善公益为目标的家族慈善信托,则需要根据信托利益的具体安排,分别确定信托财产的管理目标、管理策略和管理方式。
(二)管理方案的调整安排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家族信托设立时事先确定的信托财产管理方案对实现信托目标至关重要,但这并不意味着在信托运行期间不可以进行事后调整,但这也需要进行事先规划。事后调整一般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依信托文件规定加以调整。如果信托文件规定可以对信托财产管理方案进行事后调整,则可以依据信托文件规定的方式加以调整。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事先在信托文件中明确规定调整的主体、条件和方式。
另一种事后调整方式是依照法律规定加以调整。依据我国《信托法》第二十一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当出现信托设立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利益时,委托人和受益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这是法律赋予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利,无须信托文件加以约定。这种情况实际上是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在信托运行过程中发现信托财产管理方法偏离了信托目标,通过行使调整信托财产管理方法的权利以实现维护信托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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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信托财产类型相匹配
在法律上,除非法财产及依法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设立信托外,所有类型的财产及财产权利均可以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在实务上,家族信托财产类型通常丰富多样,依其表现形式,可以归纳为三大类型:
一是金融资产,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以及对其投资理财所形成的股票、债权、各类基金产品、各类理财产品、各类人身保险产品等;
二是实物资产,包括不动产、动产等;
三是经营性资产,主要表现为家族企业股权等。
从实际情况看,财富家族多数为企业家族,企业经营性资产是其最主要的家族资产。除企业经营性资产外,有能力设立家族信托的高净值或者超高值人士,其金融资产中的银行存款和实物资产中的不动产也是他们主要的资产类别。
家族信托财产的类型不同,其管理方式也极为不同。
对于金融资产,需要根据不同的管理目标,主要通过资产配置采取金融投资的管理方式; 对于实物资产中的不动产,主要采取出租、出售的方式进行管理,而对于实物资产中的动产,则需要根据动产的不同类别,有针对性地采取保管、展览、出售等管理方式; 对于经营性资产,由于涉及家族企业的经营管理,更多的是通过建立、完善公司治理机制进行管理,受托人作为家族企业法律上的股东,一般仅限于行使股东权利,多数情况下不会参与企业的具体经营管理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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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信托治理机制相匹配
家族信托财产的管理机制取决于家族信托的治理机制安排,因此要与信托治理机制相匹配。虽然家族信托设立之后,信托财产的管理执行要通过受托人实施,但管理决策和管理监督则要服从家族信托的治理机制安排。法律上,信托财产的管理决策与管理执行可以集于受托人一身,也可以将管理决策权授予其他主体享有,但信托财产的管理监督则只能由受托人之外的主体实施。实务上,信托财产的具体管理机制如何设定,由信托文件自行安排。
(一)家族信托财产的管理决策
委托人就家族信托的信托目的、受益人范围、信托利益分配事项、信托财产管理方式、信托期限或者终止条件等内容在设立之初与受托人商定,以签署信托文件的方式予以确定,这些内容构成了家族信托的管理内容。其中,委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决策体系,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灵活安排,主要有如下几种选择:
委托人保留决策权 授权受托人决策 授权其他人决策 通过家族治理组织决策
实践中,委托人具体采取何种决策体系,需要综合考虑自己的时间精力、信托目的、家族成员数量和能力等多方面因素加以决定。
(二)家族信托财产的管理执行
家族信托财产管理的具体事务主要由受托人执行,只有在信托文件允许的情况下和发生不得已的事由时,受托人才可以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受托人具体执行信托事务的过程,依其是否享有决策权,可以分为主动管理执行和事务(被动)管理执行两大类。
这种分类虽然是针对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即营业受托人)时作出的界定,但其标准对非营业受托人(即民事受托人,包括自然人受托人和一般法人受托人)均具有参考意义。实践中,对置入家族信托中的金融资产,通常采取由受托人进行主动管理的方式,而对置入家族信托中的实物资产和经营性资产,则通常采取被动的事务管理方式,信托财产的管理决策权多由委托人自身或其授权的其他人,或其家族治理组织行使,受托人仅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作为被动执行者执行决策者的指令。
(三)家族信托财产的管理监督
家族信托财产治理机制安排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对家族信托运行实施有效的监督。就家族信托财产管理而言,既有法定的监督机制,也可以通过信托文件设置、约定监督机制。根据法定监督机制,法律赋予了委托人和受益人以广泛的监督权,主要有以下四项:
信托管理知情权
信托财产管理方法调整请求权
信托财产处分行为撤销申请权
受托人解任权
除了法定的监督机制外,信托文件还可以约定其他监督安排。比如,设立家族私益信托时,委托人通常会安排信托保护人机制,授予信托保护人对信托实施监督的职责,包括对受托人执行信托利益分配、信托信息披露、信托财产核算、信托清算等信托事务进行监督,信托保护人与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的各自职责,为实现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而处理信托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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